日期:2021-03-30作者:网友整理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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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良好的婚姻,要害在于维系好夫妻感情,特殊是二婚夫妻,更是如此。
下面这份离婚案例中,当二婚夫妻面临分居异地后,最终的结果只能是夫妻感情破裂。
(书写君对其中涉及的姓名、详细地址、日期等信息进行了处理,其中拗口的句段进行口语化调整,便于大家阅读)
原告:女,1966年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市。
被告:男,1958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离婚纠纷一案,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女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男方)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女方)向法院提出诉讼哀求:判决我与被告(男方)离婚。
原告(女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我和被告(男方)系自由恋爱,双方均系再婚。我们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
婚后初期感情较好,2018年5月份开始,被告(男方)回到湖南省长沙市其儿子处居住,与我分居至今。
因我们长期分居,已无夫妻感情,故要求离婚。
被告(男方)辩称:我同意离婚,同意原告(女方)的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系自由恋爱,双方均系再婚,于××××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被告(男方)于2018年5月份开始去其儿子处居住,双方开始分居至今。
确认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女方)提供的结婚证、法院询问被告(男方)的视频通话录像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经法院审查,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
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并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原告与被告结婚后,未能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双方长期分居,现在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经做双方夫妻和好无效,应准予离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女方)负担。
案例中的事情很简朴,但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这样一种感觉,那就是这对夫妻的感情实在是太淡了!
二婚夫妻,重新组合家庭,对男女双方来讲都是难得的事情,因为有过一次婚姻感情的破裂,当彼此再次决定结婚,这本就是一种勇气。
可惜,他们在长时间的异地分居之后,终是走向了夫妻感情的破裂。
那么,对于二婚夫妻,毕竟应该如何维系婚姻关系呢?为此,书写君预备了两板斧情感解读,为大家破开这情感的迷雾。
第一板斧:斩断旧情,培养新家。
对离异后的再婚男女来说,最需要做到的一点是斩断旧情。
上一次失败的婚姻,无论是谁的对错,这都不需要再多计较,但因为是失败的,所以切勿再藕断丝连。
有些人虽然在法律上已离婚,但在感情上还依依不舍,甚至是在组建新家庭之后,还对原先的配偶念念不忘,这种情况一旦被新的配偶发现,往往会大伤感情,使得第二次婚姻重蹈覆辙。
在斩断旧情之后,因为是二婚夫妻,彼此都可能有孩子,所以更要学会培养新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
做继父、继母的要加倍关心和爱护对方的孩子,使孩子感到温暖。不能偏袒自己的孩子,责难对方的孩子,造成彼此感情疏远和对立。
第二板斧:求同存异,彼此尊重。
再婚后的生活,往往会发现对方的某些不足,有了第一次婚姻的失败,更应该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学会彼此尊重,互相帮助,互相谅解。
再婚夫妻在一起生活,遇事要共同商量,不能把对方视为自己的附属品,这是不健康的夫妻关系。
更不能因为对方一时的照顾不周,就顿生疑心。
夫妻双方要彼此信任,相互尊重,这样才不会损伤对方的自尊心。
书写君希望能够借用失败的情感案例,以正能量的角度,为大家解决心中困扰!假如您认同书写君的观点,请加个关注,多点个赞,便于大家观看书写君的文章!
来源:土味情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