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8-20作者:网友整理人气:
前不久看了一档节目,里面有讲的是一个65岁的老人跟继女分割老公遗产的问题。两个老人是二婚,在前不久老头忽然搬到他亲生女儿那里去住了,没多久又起诉提出要跟她离婚。老人没允许,最后老头却因癌症去世了。老头走了,他的亲生女儿拿着两份遗嘱将老头的房子拿走,还将老人和老头现在的房子的50%也要拿走。老人不愿意,所以对簿公堂。其实现在的房子是老人居住所在地拆迁分的,只不过在拆迁之前,老人以结婚的名义把老头的户口迁到了自己一起,然后拆迁分房时按照两个人的名额分的。
现在老人的意思是,她并没有和老头离婚,还在婚姻存续期间内,老头去世以后,她是合法的第一顺序继续人,老头的遗产应该有她继续继续的份额;就算不能完全由她来继续,她和老头结婚12年,照顾他12年,老头走了,也应该给她一个说法,不至于一无所有,还将自己的房子分出去一半。
其实在二婚中怎样分配两个人的财产,应该是很多二婚家庭的一个问题。二婚是一种重组家庭,重组家庭里的家庭关系比初婚里的家庭关系要复杂得多。越复杂的家庭关系处不好,就越轻易产生家庭矛盾。特殊是很多人选择二婚,不是简朴的因为爱情而是因为现实,这样一个没有纯洁浓厚感情基础的婚姻关系,各自的利益各自的钱财就更应该要有注重,不然就轻易产生矛盾。
其实有些二婚家庭做得比较好。财产分配做到“先小人,后君子”。怎么分配大家先坐下来谈好,不至于婚后闹矛盾。假如样的话,在婚前可以对自己的财产做一个公证,并且可以约定在婚后日常的生活中收入怎么分配,怎么开支,越细化越好,因为越细就越能避免以后产生问题。就犹如几个人一起打麻将一样,先讲好规则,都觉得可以就这样做,不可以就改。但是,规则定好了,大家就要按照这样去执行。
在《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约定财产制里也有相关规定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和第1063条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账。
以上是法律上也有明确的支持这种约定的条款,并且还相称具体。
有的二婚家庭,在结婚后,有的人总是抱怨:他的钱不交给我管,他的收入是多长我也不知道,他不相信我……很多很多这样的问题。其实将心比心,大家都是成年人,谁会那么容易地相信一个人,谁会一结婚就把所有的经济大权都交给一个新媳妇的。我记得我叔和婶子刚结婚的一两年里,叔就觉得婶子老是把他们家的东西拿回娘家去,所以我叔就不敢把经济大权交给婶子,只是给家里留足生活费,有大的开支再另外给。现在他们结婚十多年了,家里的钱都交给婶子,我叔也就不过问钱的事了。两个人的信任是随着时间、经历的事情慢慢建立起来的,而不是一下就有的。所以那些选择在婚后立马就要把握经济大权的人,特殊是二婚夫妻,就更不要了,操之过急,更不好。等他信任你了,自然就能让你掌管了。
再回到开头提到的那个案例中,在婚姻中,一方离世留下的合法财产的继续问题。《民法典》第1123条法定继续、遗嘱继续、遗赠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规定:
继续开始后,按照法定继续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续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虽然老人是法定第一顺序继续人,但是有遗嘱,法院就只能按照遗嘱办理了。
我为老人的遭遇感到同情,但是旁人都无能为力。
看着别人的故事,学习自己想要知识,当有一天你面对同类事情时,不至于迷茫和困惑。
来源:土味情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