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9-08作者:网友整理人气:
自古道:“无巧不成书”。执业过程中,我总能碰到某一阶段某一问题的扎堆式咨询。近段时间,扎推询问的大多是有关债权人和离婚协议那些事儿,且听笔者与大家道一道两个真实案例:
案例一:张女士和陈先生原系夫妻,两人育有一女。陈先生婚后无固定职业,好以牌会友,有赌博恶习。张女士无法忍受选择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归属于张女士。两人离婚时女儿已成年,拆迁分得房产两套。考虑到女儿出国念书房屋空置,张女士将离婚获得的房产出租后住到女儿家中。陈先生后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缓刑,也居住在女儿家中。后有债权人起诉陈先生和张女士要求撤销离婚协议。
案例二:王女士和田先生系朋友关系,连续出借给田先生200多万元款项。因田先生未按期还款,王女士起诉到法院,并将田先生的妻子吴女士列为共同被告。诉讼中发现,田先生和吴女士在借款后已经协议离婚,且离婚时约定两人共有的两套房产都给了吴女士。王女士欲另行起诉撤销田先生和吴女士的离婚协议。
前面两个案例要解决的一个共同问题是:夫妻协议离婚时,一方尚对外负有未清偿债务,而离婚协议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明显有利于未举债一方,债权人能否以此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
债权人说,我要求撤销离婚协议是有法律依据的,即《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哀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说,我们的离婚协议是平等自愿的,法律也支持我们,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两方说法听上去似都有些道理,但这是一个非此即彼的问题,没有中间数可取。笔者在形成初步法律意见之后,本着对专业负责的态度,去检索了近几年的司法案例,以检视自己的观点。因当事人的咨询恰好都发生在杭州地区,为提高检索的精准度,笔者将检索案例范围限定在杭州法院的相关案例。
下面我们来看一则比较典型的法院裁判案例【引自杭州市中级人法院(2020)浙01民终826号案件】:
一、基本案情
钟某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刘某、张某,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刘某归还钟某借款本金150万元及相应利息,张某在3万元本金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钟某申请强制执行后,张某主动履行3万元债务,刘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刘某和张某在钟某出借款项后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及两辆车子给女方,另有三辆车子和女方代持的公司股权给男方,男方再给予女方280万元经济补偿。后钟某起诉法院要求撤销刘某和张某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中有关房屋的约定。
二、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哀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虽可以协议方式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但在一方对外负有债务情形下,负债一方自愿放弃分割共同财产,应以不影响其个人偿债能力为前提。一方放弃分割全部、部分共同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刘某在明知自己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双方所有债务由其承担,并放弃夫妻共同所有房屋应得份额钟某对刘某享有的债权无法实现,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故钟某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有关房屋约定的诉请,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三、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诉争撤销的法律行为为刘某在与张某离婚时放弃部分夫妻共有财产,该行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调整,不同于普通的财产处分行为,不能仅以等价有偿作为衡量评判标准。
经综合审查刘某与张某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该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的处理等问题合情合理,符合一般离婚关系的处理,不能就此认定刘某、张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规避债务的行为。综观本案事实,并结合钟某与刘某之间债权债务形成的时间、借款期限等,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本案存在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四、小结
以上仅是检索中的案例之一,当然也有支持债权人撤销的案例。但通过案例分析可发现,近年杭州地区法院对于债权人申请撤销离婚协议普遍持较为谨慎的态度,法院在审查离婚协议时不同于普通民事合同,在考量离婚协议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财产情况时,要综合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的处理等问题进行判定是否存在明显不公平,而非单独从财产分割角度考虑。
司法裁判有倾向性观点,但个案也有特别之处。回归到现实案例中,债权人能否撤销离婚协议,除了关注整体公平性问题,也可以从如下方面进行考量:一是,债权人身份是否明确;二是,债务人是否有其他财产可供清偿,是否实际损害债权人利益;三是,债务发生时间和离婚时间的关联程度;四是,配偶对于债务是否知情,主观是否为善意。
作者:郑淑云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来源:土味情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