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10-03作者:网友整理人气:
对于夫妻离婚之后孩子的抚养一直是主要的话题,在抚养孩子上抚养费就是矛盾的焦点。很多时候双方都会为了孩子的抚养费而发生纠纷,那么,作为抚养一方讨要抚养费诉讼时效是否有限制?
网友咨询:索要抚养费的哀求是否有诉讼时效的限制?
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庞娟律师解答:
索要抚养费没有时效限制,只要有证据证实对方拒绝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总则》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哀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哀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哀求返还财产;(三)哀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哀求权。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长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续、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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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从子女出生时起,至子女成年时止。此期间,被父母抚养的权利是一种持续性权利,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因抚养义务的持续性,受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哀求权亦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因抚养费哀求权是基于当事人的特别身份,故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必须以特定身份的存续关系为条件。因特别身份可能存在一定年限,所以该哀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并非是永久的,也即法律关系存续期间,扶养费哀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如存续期间不再,就要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比如孩子在18周岁内抚养费拖欠已超过两年诉讼期间,但法律对被扶养人哀求给付抚养费的哀求权仍应保护。如孩子满18周岁后在要求18周岁前的抚养费,该诉讼时效期间就应从不具备被抚养条件之日起计算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
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别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称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哀求减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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