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03-26作者:网友整理人气: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离婚手续需要多久时间办好离婚证这个问题,离婚需要带哪些证件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假如是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后,凭双方的
离婚协议书
2、假如是诉讼离婚,一方可以单方面在
被告
若无大的争议,则适用简易程序,一般在
个月左右审完,若案件较复杂,则转为普通程序,则是
《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
调解
第一次起诉离婚,若起诉方没有提供
夫妻感情破裂
离婚手续所需时间视详细情况不同而长短不一,协议离婚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起诉离婚的最快时间一般为三个月。1、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实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zw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别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因此,通过诉讼离婚的案件审理时间如下:(1)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别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2)二审: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别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所以,一般来说,离婚案件一审法院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审结(特别情况可为十五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的,一般会在三个月内审结(特别情况可为六个月)。扩展资料:婚姻登记机关经查证情况属实的,当场进行离婚登记,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二、离婚条件:“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朴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离婚手续所需时间视详细情况不同而长短不一,协议离婚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起诉离婚的最快时间一般为三个月。1、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实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zw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别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因此,通过诉讼离婚的案件审理时间如下:(1)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别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2)二审: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别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所以,一般来说,离婚案件一审法院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审结(特别情况可为十五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的,一般会在三个月内审结(特别情况可为六个月)。扩展资料:婚姻登记机关经查证情况属实的,当场进行离婚登记,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二、离婚条件:“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朴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1、新规施行后有30日离婚冷静期,30日过后双方一起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拿证的时间是31-60天。
2、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政局协议离婚的夫妻,需要经过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五个步骤。届满离婚冷静期后的30日之内,双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逾期不领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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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土味情话